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九条有效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代表活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当书面向组织活动的机关请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代表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