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申请发布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户外广告发布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三)设施、场地使用权证明;(四)广告合同;(五)广告样稿;(六)确认户外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广告,广告发布者还应当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