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使用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使用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前书面通知户外广告经营者限期拆除,由此对户外广告经营者、设施设置者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应当给予置换或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