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公共场地或者公共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使用期限不超过五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期限的,设置者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