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