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第十八条有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技术经营服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经营化肥、农药、农膜和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提倡和鼓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有关单位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和科农(工)贸一体化服务,兴办农产品加工、保鲜、储运及其他经济实体。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