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行政复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结前提出回避申请,并应当说明理由。行政复议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