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行政复议人员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时,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有关组织和人员不得阻挠、拒绝。行政复议人员在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及相关的证明文件。行政复议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进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