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来信来访,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