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

席团受理下列来信来访: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工作人员的意见、批评、建议;

(二)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三)对本行政区内行政、事业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的建议;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对上述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决议的意见和建议;

(六)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

(七)应由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处理的其他问题。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