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部门是代表本机关处理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接待受理信访人的来信来访,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

(二)承办上级国家机关和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向有关国家机关和下级机关转办、交办、督办信访案件;

(三)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反映群众的要求、意见、建议,提出处理意见;

(四)调查处理重要信访案件;

(五)协调有关机关处理信访案件;

(六)检查、指导、联系下级机关的信访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