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各方面意见。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和社会各界公开征集项目建议。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增减、调整,须报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年度立法计划分为正式项目、备选项目和调研项目,正式项目的内容包括:立法项目、提案人、起草单位、送审时间等。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