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政府发挥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统筹各方力量有序参与立法活动,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