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第五十九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