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Amended

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