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厦门经济特区法规解释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厦门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应当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