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法规起草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