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条已修改法规起草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提案人起草;(二)提案人委托有关专家或组织起草;(三)提案人招标起草。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