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资料,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