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水资源监测站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水资源状况进行监测,定期或者不定期发布水资源信息。

水、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卫生、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监测数据、资料实行共享。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