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本省境内长江干流、汉江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水库等的水功能区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江河、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水功能区划的编制和拟定应当有利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的开发利用,体现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对重要的水域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水功能区划的编制,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