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自治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从律师、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法律援助资金。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用于补充法律援助资金。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