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不得拒绝提供法律援助。

对接受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要求法律援助人员回避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更换的决定。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