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收或免收费用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先行对申请人作出缓收案件

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依照有关规定决定诉讼费的支付。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