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一)申请人不能提供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并且无法调查取证的;

(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

(三)法律程序简单,无须专业人员帮助的案件;

(四)其他不具备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