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财务、审计制度管理和使用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借用和挤占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