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在职工离退休后,根据职工意愿,由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或者分次支付。职工死亡后,个人应享有的补充养老金、个人储蓄性养老金,可依法继承。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