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餐厨垃圾处置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市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置场(厂)的餐厨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