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效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在禁止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由交通警察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