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与警务保障第七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对交通警察执法不公、徇私枉法、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收到检举和控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肃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