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与警务保障第七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