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二节 交通事故处理第六十二条有效因案情需要,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生理状况、精神状况、伤残程度、人体损伤程度、尸体、未知名尸体人身识别、财产损失、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