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二节 交通事故处理第六十条有效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车辆能够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发生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可以移动的,驾驶人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处理。发生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