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 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十五条有效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路上组织开展体育锻炼、商业宣传、文艺表演等集体活动。但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除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