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建设、市政、农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