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四条有效牵引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软连接牵引的,应当设置示警标识;(二)牵引载运危险品的车辆应当由专业人员操作;(三)挂车、拖拉机、载运危险品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四)不得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轮式机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