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有效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交通事故,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警示措施。驾驶人、乘车人应当迅速离开车辆,转移至安全地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