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六条有效在道路上及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霓虹灯或者建设建(构)筑物,不得遮挡、干扰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新建横跨道路的管线、道路附属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等,从地面起净高不得低于五点五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