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四章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二十条已修改设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属于上级管辖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驻在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与这些单位协商确定。设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内的国营农(林)场,应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驻在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同国营农(林)场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