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不合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营业执照持有人将营业执照转借他人使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营业执照持有人和营业执照借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