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或者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
(二)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权利;
(四)减轻、免除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经营者单方作出的其他不合理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所列内容无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