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经营者不得采用欺诈手段推销商品。经营者采用总代理、总经销、联营、专营、厂家直销、展销、邮售、电视直销、网上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其商品质量和价格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销售承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国家明令禁止的方式推销商品。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