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归侨、侨眷职工离休、退休、退职、离职后,经批准出境定居的,其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离职费或者养老保险金,由原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并可以兑换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