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行借贷,不得非法扣压、冻结,不得挪用。保护归侨、侨眷通信自由,严禁非法开拆、隐匿、撕毁、盗窃归侨、侨眷的邮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