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职责第十条已废止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