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条已修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应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换届选举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述、举报和信访工作;(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