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应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换届选举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述、举报和信访工作;

(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