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

(一)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

(六)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移交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