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说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对提出的罢免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