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按照收回的选票数计算。

每次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投票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投票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